问题 | 涉及商标诉讼的当事人权益保障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分别代表诉讼的提起和应诉方,对诉讼程序有影响。然而,人民法院是诉讼程序的指挥者,处于主导地位。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共同诉讼人,包括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需要满足条件,人民法院可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即使合并审理,法院也需分别判决各自的权利义务。共同诉讼人间的行为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 法律分析 (一)原告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经原告声称曾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处于相互对立地位的两方诉讼主体,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消灭有重大的影响作用。但是,原告和被告并不是支配民事诉讼程序的人,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诉讼程序的指挥者,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共同诉讼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通常是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也会发生原告和被告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况,称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在当事人为共同诉讼的情况下存在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共同诉讼有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共同被告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是否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如果达不到这样的目的,就不能作为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对于这种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分别进行审理。即使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普通共同诉讼人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结语 原告和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不同的地位,分别代表着诉讼的发起方和应诉方。虽然他们在诉讼中处于对立的地位,但并不是决定诉讼程序的主导者,而是由人民法院来指挥整个过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情况,他们被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有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普通共同诉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诉讼标的相同、被告在同一法院管辖范围内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即使合并审理,法院也会分别判决各自的权益义务。请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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