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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定金罚则的撤销问题
释义
    《民法典中撤销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撤销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撤销后需返还定金。根据定金性质,适用条件有所不同:1)立约定金:拒绝订立主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不影响成立;3)解约定金:可按约定丧失定金解除合同;4)违约定金:可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5)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导致无法履行主合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受罚方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撤销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撤销合同不是合同违约,所以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撤销后,收受定金一方要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适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不同定金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有不同之处,具体来说:
    1、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不适用定金罚则)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4、违约定金: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合同不属于合同违约,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在合同撤销后,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根据不同类型的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也有所不同。立约定金的情况下,拒绝订立主合同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成约定金的情况下,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的具体条件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不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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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0: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