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应该如何争取缓刑 |
释义 | 在生活中,职务侵占的事例经常会发生,因为在这个现实的社会中人们对金钱的欲望是很大的,所以许多身在特殊职位的一些人就会有利用职务谋取财产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会造成单位的损失,破坏经济秩序。那么,职务侵占如何争取缓刑?首先,作案之后,行为人应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向办案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争取自首,以获宽大处理。其次,如果职务侵占的行为还在实施过程中,要中止正在侵占的非法行为。对已经导致单位损失,应尽快追回款项,退回给单位。到案之后,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存在同案犯的,要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还有,如果掌握有其他案件的犯罪线索,可以提供给办案单位,以获得立功表现。总之,就是尽量配合主办机关调查,穷尽减轻、从轻处罚的一切方式。 一、特别自首也属于自首吗 特别自首属于自首。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两种情况: (一)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要求: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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