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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房签预售合同有效吗
释义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但是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已取的,有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是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未在合同中体现,也应视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
    3、未订立合同前的定金,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未订立合同的,按定金规则处理。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签定,返还定金。
    4、商品房预购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认定该协议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未办理备案登记,合同不因此无效。但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即使房屋已交付第三人使用,该合同也无效。
    一、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虚假广告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售楼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产遭遇不实宣传怎么维权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以视为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要约”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1.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有关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内,如:商品房的层高、楼距、电梯、车库、配套设施等。2.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确定的。3.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说明和允诺即宣传广告的内容影响了购房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房屋的成交价格。只要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具备这三个条件,即使未明确订入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广告和宣传中的说明和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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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2: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