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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继承问题
释义
    房屋继承程序: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手续。需提交死亡证明、继承人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等资料。如有多个继承人但只过户给一个人,需其他人书面同意放弃继承。办理房产继承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等资料。
    法律分析
    房屋继承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拓展延伸
    农村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权益保障探析
    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和继承问题,对于农村家庭的财产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继承权益保障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确保合法继承人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首先,农村不动产登记应当明确继承权益的法律地位,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农村不动产继承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对继承权益保障的认知,增强其法律意识。综上所述,农村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权益保障是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法律、制度和宣传等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结语
    房屋继承程序简单明了,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继承公证需要带相关证明和证件,确保合法权益。农村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权益保障也十分重要,需要明确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将为房屋继承提供全面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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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