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况,该如何应对? |
释义 |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受理时,当事人可投诉上级法院,要求改正。法院应明确不受理的理由。起诉状不符合条件时,应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需载明理由。起诉状内容有误时,应指导和释明,并告知补正内容。不得无指导即拒绝接收起诉状。对不接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告知补正的情况,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要求改正并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法院改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拓展延伸 应对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当遇到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时,我们应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首先,可以考虑向上级行政诉讼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对原判决进行复核。其次,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复核。此外,还可以考虑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如提起行政诉讼之外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裁决等。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规和程序,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意见,并及时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增加我们的胜诉机会。最终,我们应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状应作不予立案裁定,并载明理由。法律客观,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可上诉,法院应指导并告知补正内容。若法院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或未一次性告知补正,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要求改正并追究责任。遇到不受理情况,可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如上诉、行政复议等,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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