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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会被受理、不被受理的情形
释义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都需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由于复议请求被受理后,存在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情形。和解后,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一、行政裁决书可以复议吗
    可以。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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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