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赠与和过户在子女继承中的区别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赠与和过户两种方式的不同特点。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房屋赠与需要订立书面合同。而过户是指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继承、买卖、赠予等方式,全过程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赠与是“标的”单方面转移,而过户是“标的”转移的双方都参与其中。 法律分析 一、方式不同: 1、赠与(赠予): 1. 赠送(赠送): 2. 捐赠(捐赠): 3. 转移(转移): 4. 排泄(排泄): 5. 放弃(放弃): 6. 回避(回避): 7. 拒绝(拒绝): 8. 抵制(抵制): 9. 回避(回避): 10. 拒绝(拒绝): 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2、过户: 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二、特点不同: 1、赠与(赠予): 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2、过户: 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结语 无论赠与还是过户,都存在不同的方式和特点。赠与是指财产单方面转移,而过户则需要经过完整的产权转移过程。在赠与中,赠与人可以取得财产,而受赠人则需要接受赠与的财产。而过户则是指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继承和赠与等方式。房产过户税金的缴纳完毕后,就可以拿到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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