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
释义 | 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及买卖合同中定金支付的标准。定金合同成立需满足主体双方、法律合规、协商一致等条件,生效需满足成立条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性和实际交付定金等条件。买卖合同中定金支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违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一、定金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是什么? 定金合同成立条件如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两方或者以上。 二、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 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四、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定金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一、定金合同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已经实际交付了定金。 六、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买卖合同定金应当按照哪些标准支付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过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结语 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一、定金合同的实际交付,且定金数额应符合约定;二、收受定金的一方未提出异议并接受定金;三、定金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成立条件包括:一、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两方或以上;二、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三、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四、合同成立应符合要约和承诺阶段法。买卖合同的定金应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若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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