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租赁人能否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租赁人能否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承租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例如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进入承租的房屋,拿走出租人物品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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