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忠诚协议”无法律效力,侵犯了结婚自由和人身自由权,与《民法典》第464条规定不符,只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对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离婚但不离家的“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虽然“忠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该协议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因此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根据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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