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认为房屋的补偿不合理,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通常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60天内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核结果还有持有异议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