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铁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48号 铁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银州区分局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54-1号铁岭市清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清河区红旗街繁荣路14号铁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铁岭县分局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61号 昌图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46号 调兵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调兵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开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开原市开原镇光明街64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