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法么? |
释义 | 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是合法的。员工在入职一家公司的初期,都是要经历新人阶段,也就是我们说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相关,但是最长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需要鉴证,会有劳动局盖章;之后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废止,劳动部门不再盖章。《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签字或者盖章之后,就会生效。没有劳动局的盖章,并不会影响到该劳动合同的生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约定需要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在合同中约定,只有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不是必然要约定的。 劳动法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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