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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欠债人的房产如何保全
释义
    民法典中欠债人的房产如何保全,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申请书需包括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请求事项、被保全财产信息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进行。债务人恶意转移房屋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欠债人的房产如何保全
    债务人欠债不还,并且有恶意转移房屋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
    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
    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
    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债务人欠债不还,并且有恶意转移房屋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结语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债务人恶意转移房屋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债权人需要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保全财产信息等。保全执行是为了维持标的物现状,确保证据不丧失或难以获取。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规定。对于涉及特定企事业单位,保全措施应慎用,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根据以上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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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