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鉴定期限没有具体的限制。 通常如果职工遭遇了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之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是应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后六十天以内会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及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十五天之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对于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根据的,在这些部门还没有做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