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可通过公告送达,若一方下落不明,法院找不到人方可公告送达。公告可在法院公告栏、住所地、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满60天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出庭,可能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是可以公告送达的,但是需要有一方下落不明,法院找不到人才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一方的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实现,从公告发出当天起,满60天即认为已送达,当事人不出现的,会按照缺席判决,可能准予双方离婚,也可以不准予双方离婚。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是否可以采用公告传票方式进行送达? 在离婚案件中,可以考虑采用公告传票方式进行送达的情况。公告传票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适用于被告无法正常接收传票或下落不明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有效送达时,法院可以通过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然而,公告传票并非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具体是否可以采用公告传票方式进行送达,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联系方式的有效性等因素来做出判断。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结语 公告传票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适用于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通过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法院可以视为已送达。然而,是否可以采用公告传票方式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做出判断。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