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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