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是两种不同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发生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针对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不予受理发生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前,适用于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驳回起诉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不予受理则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此外,驳回起诉由当事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不予受理则不收取诉讼费。 法律分析 一、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是什么意思?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二、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1、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 (1)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 (2)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 (3)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 (4)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诉讼,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2、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 3、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不同特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 4、在案件受理费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不予受理则不收诉讼费。 讲到这里,我们对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有了初步了解。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予受理适用于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则是发生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除此之外,两者的案件受理费也有些不同,需要我们区别对待。 结语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在法律程序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驳回起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拒绝受理的行为;而不予受理则是指在法院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而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时机和案件受理费的责任承担。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法律实践中正确应用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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