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黑龙江省的政策中,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规定是: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_以内,四人的农户100_以内,五人的农户110_以内; 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_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_;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_。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_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