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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释义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如下:
    1、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2、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
    3、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分层级组织实施;
    4、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与监管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统一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巡回检察的方式如下:
    1、常规巡回检察:按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2、专门巡回检察:结合监管场所重大事故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增加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
    3、机动巡回检察:针对常规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马枪”式突击检察,确保问题切实整改;
    4、交叉巡回检察:选取部分地方进行跨区域的交叉检察。
    综上所述,巡回检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
    第三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与监管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统一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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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6: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