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赠与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怎样的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受义务都有哪些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3、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4、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5、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6、签订赠与合同是,应明确赠与合同的内容,如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等。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但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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