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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夫妻房产如何划分
释义
    离婚时房产归属的原则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出资份额分割;婚前购房首付款由一方个人财产支付,婚后还贷用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按揭购房应均等分割;房产赠与未过户不予分割;以父母名义购房不予分割,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1.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不动产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登记。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无法达成处理该不动产的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并且该不动产登记一方需要承担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个人债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全款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如加上另一人姓名的,视为赠予,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4、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5、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6、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7、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因财产纠纷离婚房子归谁?
    房产分割分为以下情况: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结语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不动产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登记。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无法达成处理该不动产的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并且该不动产登记一方需要承担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个人债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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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