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性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的关系而言;确定监护权要考虑的因素: (1)能更好地照顾孩子,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就物质条件和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孩子的精神支持; (2)父母离婚时,应考虑行使子女监护权的决定,使子女现在和未来的教育发展一致。因此,当父母双方都与子女关系良好时,应考虑子女大多与父母共同生活; (3)考虑孩子的意愿、年龄和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孩子的意愿往往因年龄和动机而异,如果父母一方对孩子的意愿有很强的影响,法院应该检验孩子的意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