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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是什么以及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释义
    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及种类概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同侵权纠纷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其中包括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倒塌、动物伤害、缺陷产品、共同危险行为、医疗行为等。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国家机关职务侵权、雇员受害赔偿、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建筑物倒塌、动物伤害等多种情形。
    法律分析
    一: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以下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特殊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别由相关当事人承担。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而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倒塌等侵权纠纷,加害人或所有人需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无过错。此外,动物饲养人、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等在相关侵权纠纷中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国家机关职务侵权、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等多种情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及其举证责任,以保障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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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7: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