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点 |
释义 |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往往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容易产生混淆。我国的《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目前的法律对雇佣合同确没有太多的涉及。本文从一很小的案例出发,尝试将两种合同彻底区分开。 关键字:承揽合同雇佣合同区分损失赔偿 引言: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民法上两种不同的合同,但在现代民商法律关系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合同存在着一些相似性,特别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究竟是雇佣合同或者是承揽合同,常常让人一时无法断定。笔者试图从一个简单的案例中,初步区别出两种合同的不同之处。 案例:某村村民夏-兰建造私房时,与木工熊*田达成口头协议,由后者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报酬500元,模板由熊*田提供。夏-兰雇车将模板从熊*田家运到工地。之后,熊*田带着徒工等三人到夏家安装模板。工作中,熊*田不慎跌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去医药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夏-兰向熊*田支付模板租金400元,木工工资100元,小工工资40元。熊*田又要求夏-兰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该案的焦点是夏-兰与熊*田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或者是承揽人与定做人的关系?要理清这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先了解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但承揽人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雇主要求。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是按照定做人要求的质量,数量,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因此该标的物由于定做人特定化的要求而特定化。 3、承揽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做人的智慧管理,独立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揽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工作过程不从属于雇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的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二、雇佣合同 我们再来看看雇佣合同。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雇佣合同一说,雇佣合同,在立法上与之最贴近的就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但在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都对雇佣合同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我国有学者将雇佣合同定义为:“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虽然有不同学者对雇佣合同下了不同的定义,但多数的定义以“有偿”为合同的必要条件。与承揽合同一样,雇佣合同也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雇佣合同的主要特征:1、以劳务供给本身为合同的目的。雇佣合同中,一般式雇主提供条件,雇员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2、雇佣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社会团体,自然人,且多为自然人。3、雇主和雇员之间是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彼此不是独立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控制。当然,这种指挥、监督和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4、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非职业化的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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