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吸收行政原则是相关规定如下: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如下: 1、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3、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4、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