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单的主要性质包括: 1、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须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为物权证券; 4、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