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承担义务的同时,肯定要在享受权利。对于表演者来说,同样也不例外。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要维护该作品的形象,不能歪曲该作品的原意。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