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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的确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显然指前款规定中的信息,但由于对前款中“信息”前面的定语修饰范围理解不同,从而导致对“上述信息”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指示的是上文提到的信息,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可能为泛指“公民个人信息”,否则没有必要用“上述信息”几个字,而可以直接用“公民个人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是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作此理解才符合立法用语省略表达以求简洁的本意,也是贯彻有利于行为人方案进行的解释;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信息是指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理由在于:应当从保护个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如果对于实践中大量的非利用公权力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将难以有效保护公民权益,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倒卖个人信息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也有根据倒卖个人信息的条数不同,对犯罪者的处罚规定也有所不同,倒卖个人信息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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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7: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