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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订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释义
    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如下:
    一、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二、双方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四、合同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订立保险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如下:
    一、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二、双方订立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四、合同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需要的条件是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订立需要以下四个要件,而不是两个要件:
    一、合同订立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叮铃铃合同是依法进行的。
    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四、合同订立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电子合同订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电子合同订立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一般是什么?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
    
     该内容由 陈冲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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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