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开空头支票处罚金额是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五,最低是1000元。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