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吗 |
释义 |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劳动保护,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应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应有休息时间。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后应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除非严重违纪、严重失职、拒不改正或涉及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哺乳期女职工,违反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辞退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条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解雇哺乳期女职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双倍赔偿金。根据女职工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月工资的比例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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