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早产儿需要开具死亡证明,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在县级以上医院死亡的婴儿,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 在乡级医疗单位死亡的婴儿必须有服务所人员临场验证,并共同出具证明。 在村或其它场所死亡的婴儿,24小时内必须有必须有村支部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的其中二人和一名服务所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在《婴儿死亡报告书》上签名证明,当月报送乡镇计生办,出具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