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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出来怎么办
释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旨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勘察、分析和检验,制作出一份技术性结论,用于确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现场调查十日后去领取认定书,但该认定书并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取认定书需要带上身份证明、驾驶证、保险单等材料,同时还应提供勘查图纸和笔录。对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书后三日内申请复核,但复核只能进行一次。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出来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出来可以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后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带什么材料
    1.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原始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2.如需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的,还应出具检验报告单;
    3.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图纸及其询问双方当事人、证人的笔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多长时间内起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是不可以起诉,只能复核,复核期限是三天。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需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认定书是根据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技术性结论,具备参考价值但无拘束力。领取时需携带身份证明、驾驶证、保险单等材料。对认定书不服可在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期限为三天,仅限一次。请合理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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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