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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监管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释义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也可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职业健康档案有助于评估职工健康状况、预防职业病风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并限制借阅,提供复印件。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信息、职业史、检查结果、疾病处理情况等。法律依据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监测结果和诊疗资料。
    法律分析
    一、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谁保管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工的健康职业档案,是通过检查,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及预防将来可能会患的疾病,降低职业病风险。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早的预防疾病,有助于员工个人和用人及早采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肩负着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义务;
    3、此外,用人单位还肩负着派专人保存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对借阅进行严格限制,保护好员工的隐私和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对于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查阅,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关规则,严格按照规章对查阅进行记录。未经用人单位允许,不允许无关人员借阅他人的健康监护档案。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为其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应加盖用人单位的专用章,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复印等其他费用。
    5、用人单位建立一个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该档案应该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的职业史,员工是否患有职业病的既往病史,以及其是否有机会接触职业病的危险史;
    (3)劳动者之前多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统一汇总在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并记录其当时检查结果所带来的疾病处理情况;
    (4)员工本人之前是否有治疗职业病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病史。第五,其他需要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哪些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结语
    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妥善保管,也可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建立健康档案有助于评估职工健康状况、预防职业病风险,并提供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还需派专人保存档案并保护员工隐私。查阅应记录并限制无关人员,离职员工应提供复印件。档案应包括个人信息、职业史、检查结果、病史和其他相关资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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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