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部科技部合并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工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安全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人事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生委) 28.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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