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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反悔以及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否可反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赠与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来撤销赠与,例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的一种。
    法律分析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反悔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反悔,如果赠与标的物没有实际转移是可以放弃赠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和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并没有关系。但是如果该项赠与存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则不能随意反悔撤销赠与。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由此可知,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它仍是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的。
    结语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赠与标的物没有实际转移时是可以放弃赠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赠与的财产如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附条件赠与合同可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被撤销。附条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作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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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4: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