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出资买房,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除非父母有特别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需提供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父母赠与夫妻双方。如果父母只支付部分款项,无法决定房屋所有权,出资父母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的赠与。根据赠予行为不可要回的原则,在离婚时应进行公平分割。父母的说法在购房时决定了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一、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有特别约定为一方财产。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二、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的认定上,除非父母有特别说明,该房产的产权归一方所有,否则都应当认定为赠予行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应当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赠予行为在民法中的规定是不可要回,因此开始购房时父母的说法决定了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除非父母有特别约定为一方财产,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需要提供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向子女的配偶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赠予行为在民法中是不可要回的。因此,在购房时父母的说明决定了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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