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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财产离婚协议的执行问题
释义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执行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财产不足或归各自所有,需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离婚时约定赠与房产或财产给子女也属一致协议,无欺诈或胁迫情形下不得变更撤销。法院可强制执行协议。
    法律分析
    可以起诉要回。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将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若财产不足或归各自所有,需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决定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某应无条件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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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0: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