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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破产要怎样进行清算
释义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破产财产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
    一、清算公司破产流程是怎么样的?
    公司破产清算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
    5.注销登记。
    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一、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二、组建清算组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
    三、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法处理的财产。
    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六、清偿债务
    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
    七、报告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
    八、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
    九、追究破产责任
    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十、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十一、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三、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流程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需按下列程序处理:
    1、自行或债权人申请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通知和公告;
    3、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债权;
    5、拨付破产费用;
    6、破产清算结束报告;
    7、宣告破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二十六条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十七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十九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第三十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三十一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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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