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规定 |
释义 | 刑法第405条所指的办理发售发票工作显然包括而且可以说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不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有部分是错误的。因为该法条所指的办理发售发票工作是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来修饰的,而不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修饰的,因此,本条规定的只是税收职务自然人主体的非法出售发票行为,不包括单位主体。故如果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有权出售的税务机关所为的,则只能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能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以徇私舞弊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我们再考察税收渎职罪的本质就可以得到印证。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专有职务犯罪,其管制的是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忠实性,是对严重不负责任,亵渎国家机关尊严和威信的行为的惩治,国家机关本身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故单位犯罪行为,即税务机关实施徇私舞发售发票的行为只能由个别种类犯罪来加以规范,刑法第405条是无法管制的。同理,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也是不能成立的。 一、非法出售发票的共犯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非法出售发票的实行行为,而上述行为人除了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外,更重要的还有故意帮助购买人,为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心理状态。因而,该行为人不仅存在了非法出售发票的故意,而且同时还具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和客观上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提供了犯罪的帮助。这符合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 (2)片面帮助犯作为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是共同犯罪者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协议;其次,只限于一个共犯知道另一个共犯者的故意和行为的犯罪性质而协力于该犯罪。而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人明知购买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虚开,如果此时行为人对购买人的虚开行为存在希望态度,即希望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赚到更多的钱,而对其非法出售十分有利,于是,有意便宜出售,暗中帮助购买人,促使其多虚开而多购买,形成恶性循环。但是,这些心理态度却不为购买人所得悉,不知其有意从中帮助,故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及其所赖于存在的心理状态,符合了片面帮助犯的构罪主观要件。 (3)行为人的非法向购买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是为虚开发票的行为的提供便利、加速虚开行为完成的帮助行为,不与实行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因而,符合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的片面帮助犯的客观特征。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由特殊主体构成。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发售发票是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因而是职务主体之犯罪。按照前面的论述,职务主体实施的利用职务的犯罪,成立的应当是职务犯罪,而非其他普通主体所成立的犯罪。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出售牟利或以帮助他人为目的而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只能成立职务犯罪。在判辨其罪质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正视税务人员正是利用了发售发票的职务便利这一点,而只依其行为的客观表现手法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形式的同一性,而忽视其重要差别。特别是由此而得出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论处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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