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一、先行拆迁种类:1、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2、司法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二、先行拆迁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赞成直接经济损失。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条件。提出申请先行拆迁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倾向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使被拆迁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3必须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