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前方车辆强行变道导致后车追尾事故的划分责任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及肇事者负全责情况 根据《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当事人行为及过错确定。若一方过错导致事故,负全部责任;若多方过错,根据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若各方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肇事者一般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况包括追尾、倒车尾撞、溜车、不按规定行驶等。需注意,此仅为概述,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责任。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故,交通事故责任报警后,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根据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分析认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什么情况下事故肇事者负全责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结语 综上所述,《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若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事故,则承担全部责任;若多方过错导致事故,则根据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根据具体情形,有一些情况下,肇事人一般应负全部责任。这些情况包括追尾前车、倒车尾撞后车、逆向行驶等。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认定责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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