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有关部门起诉 |
释义 | 1、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有关部门起诉离婚。 2、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有关部门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有关部门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有关部门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管辖。 4、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有关部门管线;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有关部门管辖。这时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监禁地的有关部门是无权管线的。 一、夫妻一方坐牢的离婚要如何进行 1、夫妻一方坐牢的,如果想要离婚,可以让没有坐牢的一方去有关部门起诉离婚。 2、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调解,要求有关部门制作离婚调解书。 3、如果只有原告方想要离婚,那需要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有关部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有关部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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