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期徒刑六个月坐牢吗? |
释义 | 会坐牢的。一般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一般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1、如果罪犯为未成年犯,则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有期徒刑六个月怎么办 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可以去申请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有何区别? 两者相同的是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的拘役六个月的罪犯在看守所服刑; 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罪犯,如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的在看守所服刑,超过的会去监狱服刑。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的,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不会构成累犯。 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果五年内再故意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就构成累犯,则不能判处缓刑,还得加重处罚。 拘役六个月是否是有期徒刑 判处拘役6个月并不是有期徒刑,而是判处拘役,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刑事处罚措施的主刑之一,但两者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缓期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能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3年要坐牢吗? 一、有期徒刑3年要坐牢吗? 有期徒刑3年要坐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判处有期徒刑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期按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有期徒刑最低多少年? 三种情况: 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2、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监狱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接受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执行刑期的相关的规定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经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确实是已经认定为有罪,同时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应当在监狱执行刑罚并且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之下,还需要积极的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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