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下级法院不能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由下级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