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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锡诈骗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
释义
    无锡团伙诈骗立案标准:个人诈骗3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单位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诈骗,10万元以上追究刑责,30万元以上按刑法规定处理。刑法第266条规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无锡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无锡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调整及其影响分析
    近期,针对无锡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一举措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最新规定,无锡地区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诈骗犯罪形式。这一调整将使得无锡地区的执法机关更加准确地判断何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进行立案和追诉。同时,该调整也将对无锡地区的社会治安产生积极影响,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然而,这一调整也需要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以确保标准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总之,无锡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调整将有助于提高执法效果,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结语
    近期,无锡地区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诈骗犯罪形式。这一举措将使得执法机关能够准确判断何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进行立案和追诉。这一调整对无锡地区的社会治安将产生积极影响,增强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然而,为确保标准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总之,无锡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调整将有助于提高执法效果,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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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