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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因犯罪逃跑被判无罪?
释义
    刑事犯罪逃跑几年都不可以判无罪,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同刑罚的追诉期限分别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超过20年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分析
    刑事犯罪逃跑几年都不可以判无罪。立案后逃跑没有时效限制,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结语
    犯罪不可逃避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经过一定期限后将不再追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分别是不同刑罚的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涵盖了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破坏社会秩序、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等方面。然而,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不被视为犯罪。法律的追诉时效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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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