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3、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4、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一、基金公司注册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